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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
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
(二)定期向市人民政府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;
(三)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,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,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;
(四)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,立即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,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,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;
(五)做好食品安全的统计、分析工作,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;
(六)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、教育和培训工作;
(七)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;
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。
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,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;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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